论人对自然、他人、自我的道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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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 “十一五 ”规划项目 “论道德自由 ” (08czx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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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自我是人类在实践过程中建立起的三种基本关系 ,现实中由于人主体意识的强制入侵导致这些关系的冲突与恶化 ,因此人作为理性的一方必须为恢复这些关系的和谐做出自己的道德承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 ,人必须超越人类利己主义 ,主动承认自然的 “赋予性主体 ”地位 ,从而通过保障自然的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人与他人关系中 ,人必须摈弃个人利己主义 ,根据对所有人普遍有效的理性法则行动 ,从而通过尊重他人的目的性存在重建人与他人的和谐关系。在人与自我关系中 ,人必须节制自身的情欲 ,彰显人不同于动物的理性本质 ,从而通过道德上的自我实现促进人身心的和谐发展。这就是人在道德上必须对自然、对他人、对自我做出的道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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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覃青必.论人对自然、他人、自我的道德承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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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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