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 要解决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 离不开国家干预。开发商作为经济人, 需要诚实信用 制约其人性的异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 无偿的信息披露将会阻碍信息的生产, 从而不利于社会总体效益。这也意味着一项信息披露制度必须考虑信息回报机制, 合理界定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 在具有伦理意义的公平正义与经利益 最大化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平衡。
彭华.浅析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4(1):13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