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都不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正常发展。在当前缺乏统一规范的情 况下, 应当充分考虑刑事和解功能的实现, 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国情以及操作的可行性等因素, 对刑事和解 案件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
聂岚艳.论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确定[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5):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