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价值平衡发挥应兼顾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利益, 科学设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在适用公告送达 过程中, 要严格界定原告有关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 区分被告实质的下落不明和形式的下落不明, 完善公告送 达生效时间的规定。同时, 要弱化公告送达的职权因素, 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何四海.民事公告送达的价值失衡与矫正[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5):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