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温和抵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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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层面的抵抗权有不同的含义。行政法层面上的温和抵抗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对无效行政 行为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温和抵抗 权。学理上对行政法层面的温和抵抗权的含义及其行使条件、范围等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温和抵抗权的行 使必须而且只能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本依据。无效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应以我国..行政程序法 的制定为契 机,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完善将使得温和抵抗权的行使从感性走向理性, 从理念走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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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余忠尧.论行政法上的温和抵抗权[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2):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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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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