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先华.英美法系民事证据 开示制度检视及其启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118-124.
[2]罗艺方,赖紫宁.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浅议[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71-74,79.
[3]韩波.美国证据开示程序改革的启示与借鉴[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38-42,45.
[4]乔雄兵.美国电子证据开示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114-120.
[5]胡 杰.我国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探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8-73.
[6]党永鹏.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17-19.
[7]马柳颖,唐伟明,黄巍巍.民事证据披露规则的构建[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1):67-70.
[8]王新元.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42-144.
[9]陈灿祁.欧盟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68-72.
[10]李柏安,张遂.试论审前证据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
[11]刘秀明.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溯源——兼评缺席的正义[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3):64-68.
[12]蒋安.略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机制[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22(1):72-74.
[13]刘晓岚.我国争点整理制度完善的构想[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57-59.
[14]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的释明及启示[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5]盛蓓.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及制度完善[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4):309-312.
[16]孔令章.纯化的民事诉讼法典——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立法体例与编纂技术考察[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4-48.
[17]刘晓岚.我国争点整理制度完善的构想[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18]丁宝同.英美法系判决效力制度初考[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1):109-114,148.
[19]熊云辉,王海燕.外国民事诉讼中管理型法官刍论——以英、美两国为考察对象[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1):107-110.
[20]李福洪.浅析民事审前程序[J].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3,5(Z1):151-153.